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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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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賣血罪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什麼

一、強迫賣血罪四個構成要件分別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以及被強迫人的人身權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輸血工作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準則,絕不允許把血液作為商品進行倒買倒賣,從中謀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暴力是指對他人人身進行打擊或實施強制,如毆打、捆綁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進行要挾,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從而實施賣血行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判處相應刑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雖本罪多以牟利為犯罪目的,但不為此為構成要件。

二、強迫賣血罪法組織賣血罪的界限是什麼

兩罪在使人賣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謀利的非法目的,犯罪物件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們的區別是明顯的。

1、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強迫行為,即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他人賣血的行為;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客觀行為是組織行為,被組織者是自願賣血而不是被迫賣血。

2、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犯罪物件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組織賣血罪的物件則原則上為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組織行為是出於概括的故意而反覆多次實施,則每次行為的被組織者也可以是一人。

3、處罰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於非法組織賣血罪,是因為本罪侵犯了三種直接客體,而後者侵犯了兩種直接客體。

血液是國家一種特殊的寶貴資源。對這種直接進入人體的特殊物質,質量標準必須統一,沒有地區或級別差異。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由於把血液視作商品進行買賣,必然降低血液的質量標準,甚至想方設法逃避血液管理與監督,從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數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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