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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怎麼處罰量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4W)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怎麼處罰量刑

一、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怎麼處罰量刑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認定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有無嚴重後果發生,是本罪與非罪行為的分水嶺。如果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或者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尚處於潛  伏期,雖然可能佔用了一定的系統資源,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從這種高科技犯罪的特點上考察,本罪不存在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因為在沒有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存在一定的難度,容易將技術水平不高或操作失誤的行為作為犯罪來處理,可能擴大打擊面,同時也不利於計算機技術的普及和我國資訊產業的發展。

2、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

①侵犯的行為物件不同。本罪的行為物件是所有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後者侷限於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

②行為的方式和內容不同。本罪可以在合法使用的或非法侵入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上實施破壞行為,後者的行為只能是非法侵入,不實施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

③對危害後果要求不同。本罪以後果嚴重為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屬於結果犯;後者不要求嚴重後果發生,屬於行為犯。

④犯罪動機、目的不同。本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破壞系統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這一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行為人,則並不希望計算機資訊系統受到破壞。

⑤本罪具有基本罪和重罪兩個構成型別,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後者是單一的構成型別,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或者是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儲存,或者是處理或者是傳輸資料,或者是應用程式進行破壞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那麼就涉嫌刑事犯罪,量刑標準一般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