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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W)
現行刑法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行為人構成該罪的,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侵害物件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生,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怎麼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他人”,這裡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了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物件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通常情況下,年滿十六週歲的公民即認為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通常情況下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人,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觸犯這項罪名,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要有刑事責任能力,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的犯罪行為,希望犯罪結果發生,過失行為並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