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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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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如何計算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如何計算

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但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二、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區別

假釋是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卻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將其交付一定機關,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兩者的區別:

1.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人;

2.假釋適用於執行了一定刑期、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人。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因法定特殊情況不宜在監內執行的犯罪人;

3.假釋後如果沒有遵守法定條件,餘刑仍需執行,所經過的考驗期不計入原判刑期之內,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均計入原判刑罰之內。

暫予監外執行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一項制度,暫予監外執行指的是犯罪分子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及批准以後,在監獄以外的地方服刑的一種制度,而在監獄以外服刑也是算在刑期以內的,但是如果有非法的情況,那麼是不算在刑期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