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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開庭前沒收監是否合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7W)
監視居住開庭前沒收監是否合理

一、監視居住開庭前沒收監是否合理?

監視居住開庭前沒收監是完全合理的,收監建立在被判刑的基礎上,法院未定罪量刑之前,不存在收監。收監條件是:

①必須是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②不具有應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況。

③必須具有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法律文書。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檔案的,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二、收監的程式是怎樣的?

①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②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③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④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⑤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三、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無論在開庭前對犯罪嫌疑人採用了哪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法院還沒有最終出具判決書之前,是絕對可能收監的,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也不是收監,而對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開庭前也可以不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