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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樣才能定詐騙罪?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6W)
法院怎麼樣才能定詐騙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用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用欺騙方法騙取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的,也不成立詐騙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客觀要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詐騙行為最突出的特點是,就是行為人設法使被害人產生認識上的錯覺,以致“自願地”將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財物交付給行為人或者放棄自己的所有權,或者免除行為人交還財物的義務。詐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概括起來,無非是兩類。

3、主體要件

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以欺騙的方法騙回他人久借不還的欠款的,不構成本罪。無論所騙財物歸自己揮霍享用,還是轉歸他人所有,或者轉歸集體非法佔有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時候,一定要結合犯罪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的事實以及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只要是任何一個要件不符合的,此時都不能認定為行為人構成詐騙罪,只有在行為人的詐騙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並且達到起刑點的時候,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