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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幫信罪可以不坐牢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3W)
構成幫信罪可以不坐牢嗎?

一、構成幫信罪可以不坐牢嗎?

構成幫信罪可以不坐牢,涉嫌幫助實施資訊網路犯罪的,如果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工作經歷和社會經驗判斷,確實不知情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嫌疑犯和被告可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出藉口。明知是利用資訊網路犯罪,提供上網、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幫信罪看流水還是獲利?

兩者都要看,但幫信罪判刑除了流水、獲利還要參考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就比如說,當事人涉嫌銀行卡的張數等等,都是影響幫信罪判罰的因素。

其中根據《刑法》規定,涉嫌幫信罪,只要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於情節嚴重,對於情節嚴重的當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

(六)被幫助物件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物件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根據《刑法》第287條當中的規定構成幫信罪的,是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當然了,也可以單處罰金,這也就意味著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定罪違約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但是仍然是可以不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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