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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判處拘役可以申訴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39K)

一、如果被判處拘役可以申訴嗎?

如果被判處拘役可以申訴嗎?

是可以申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所以拘役出來後也可以申訴的。拘役是一種刑事處罰手段,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種類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二、對於拘役提出申訴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拘役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一)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

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物件、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四)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一般來說,被判處決議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對於人民檢察院或者是法院作出的決議的處分決定不滿意的,是需要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出申訴申請的。這個時間的規定一般是判決結果下臺之後的十日之內,如果超過十天之後,法院有權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