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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二級不諒解如何判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W)
輕傷二級不諒解如何判
我國在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致人受傷者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如果致人受傷者願意賠償,但受害者要價太高,或者不同意調解,經法院調解後失敗的,法院根據案情及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判決結果。
首先要看無法調解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致人受傷者態度惡劣,拒不願意賠償受害者的損失,那麼在審判時,因為致人受傷者沒有賠償受害者,從而喪失了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如果是受害者的原因,例如受害者漫天要價,導致致人受傷者無力賠償,法官會建議雙方在民事部分調解結案,給出一個比較合理的賠償價格讓致人受傷者賠償給受害者,如果調解無法進行,那麼只能根據案情以及致人受傷者的認罪悔罪態度作出判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