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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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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處罰

需要注意雖然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的有惡意透支信用卡罪,但現實中要是行為人實施了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並且達到了一定標準的,那這樣的行為也是構成犯罪的,即信用卡詐騙罪。那此時怎樣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在進行了解。

一、如何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罪量刑處罰

惡意透支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惡意透支與善意透支如何區分

透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其中善意透支根據透支後的行為又分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的善意透支。

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銀行信用卡章程和雙方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內、額度內行使持卡人應有的透支權,並且能夠如期歸還的透支行為。不當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銀行信用卡章程和雙方約定,在超過規定的期限內或者規定的額度內進行的透支活動,但經發卡銀行的催收後及時歸還的。它雖然違反了約定,但是在行為結果上不是故意侵犯或佔有他人的財產,所以屬於善意透支。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各發卡銀行允許持卡人透支限額信用卡金卡為一萬元,普通卡為五千元,期限為60天。《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如透支額在規定的限額內,但超期透支,且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經催收後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

在銀行實踐操作中,由於持卡人與銀行之間在簽約時,已被明確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額和最長期限,持卡人應完全按約定行使權利,而不應故意違反規定,即在主觀原因之外違反規定,且經催收後仍不歸還的,具有主觀惡意性與非法佔有性。銀行規定的透支期限為60天,且規定的催收期限為3個月,規定的時間長度足夠持卡人歸還透支額。

由於這些規定也使惡意透支人有足夠的時間躲避責任,所以此規定既增加了銀行風險,又給公安偵查工作帶來了難度,在此建議銀行縮短催收期限。減小發生惡意透支的可能性,降低信用卡詐騙罪的發生率。

要知道此時構成的並不是什麼惡意透支信用卡罪,而應該是信用卡詐騙罪。當然,法律中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行為不僅僅是這一種,不過在具體量刑上面卻是一樣的。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