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話,要先確定行為人是惡意透支。
是否屬於惡意透支,要求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
其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可以表現為以下情形:
1、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歸還;
2、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
3、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
另外,還要求持卡人在收到髮卡銀行的催收請求後不歸還,如果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那麼就不屬於惡意透支。
除了惡意透支,持卡人實施了下列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最後,因為透支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法院審判時將會根據透支的數額、透支的時間等確定刑事處罰,情況較為嚴重的,處罰越重。因此,在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如果可能被判處的刑罰較多的,建議可以在必要時找個專業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