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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刑法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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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刑法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判幾年?

我國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未達到情節嚴重的也應當追究行政處罰,可以依據有關土地行政規定辦理。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既遂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都市計畫機關的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

在我國的土地徵收的程式性規定中,如果是行政機關要對土地進行徵收的話,此時是要經過合法的程式的,不能是在不符合法定的徵收條件的情況下,作出徵收土地的決定的,如果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濫用職權批准的,此時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