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執行拘役的內涵是什麼?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一種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中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由於拘役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所以與管制具有明顯區別。由於拘役是刑罰方法,所以它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屬性、適用物件、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式、適用期限上都有明顯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機關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有哪些?
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有:
1、管制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關管束和人民群眾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
3、剝奪民事權利。
剝奪民事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有短期有期徒刑執行 、假釋執行 、剝奪民事權利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民事權利;
(三)沒收財產。
無論是主刑還是附加刑,實施主體都是公安機關在執行責任,針對的都是犯罪分子。我國法律懲戒犯罪分子的方式是通過各種主刑或附加刑等形式和方式的刑罰來達到限制其人身自由並懲戒其身心的方式來使刑罰得到實施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