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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的流程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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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假釋的流程是如何的?

正所謂人無完人,金無足赤,犯罪分子也一樣,所以國家也給了一部分犯罪分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實施假釋的法律制度。在監獄裡,一部分犯罪分子如果悔過自新,同時表現優異,並達到了假釋的相關規定與條件,然後通過一定法定程式是可以迴歸社會,但是辦理假釋的流程是如何的呢?請看下面內容。

一、假釋的法定程式

1、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影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 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2、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二、注意事項

1、假釋犯是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對其改造的形式是將犯罪人置於監獄或勞改場所外在社會生活和工作中進行改造,因此,必須加強對假釋犯的監督。

2、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假釋的監督工作主要由假釋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承擔。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監視他的行為,對他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認真改造思想,努力爭取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三、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82條的規定,假釋依照減刑程式進行。此外,根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後,應即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複核。高階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2)、高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假釋案件的報告、罪犯具有特殊情況的報告、假釋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況,不受執行刑期限制的假釋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作出撤銷原裁定、不準假釋的裁定書。

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案件的假釋,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提出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複核。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或者改變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原判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重新審理

2、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或者抗訴無理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並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訴或者抗訴有理的,應當依法改判。改判後仍判決在法定刑以下處以刑罰的,按照本條第1項規定的程式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應當報送報請核准案件的結案報告、判決書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訴訟卷宗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書;不予核准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人性本善,一部分犯罪分子若是真的重新做人後,通過辦理假釋的流程,得到相關機構批准後,應當給予他們重生的機會,這不僅有利於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也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文情懷。當然,小編在此建議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可不是每一個犯罪分子都那麼幸運獲得假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