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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的處幾倍罰款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43W)

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的處幾倍罰款

一、生產銷售劣藥的處幾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該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物件僅限於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汙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物件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該罪的客觀方面,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非法加工、製造假藥的行為。銷售假藥,是指將自己生產或他人生產的假藥非法出售(批發或零售)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可能構成犯罪,修正案(八)出臺以後,只要實行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構成該罪。

在犯罪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仍然生產、銷售。若出於過失,則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由此可見,基本上都是按照生產銷售劣藥罪營業額的50%以上,但是倍數是在兩倍以下進行罰款,但是也有可能是全部沒收相應的財產,沒收財產以後就不對其進行罰款了。罰款的倍數都是固定的,但是根據銷售劣藥罪的非法獲利最終罰款的金額可就不一樣了,除了罰款以外還會因銷售劣藥罪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