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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他人物品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2W)

一、偷盜他人物品怎麼處罰?

偷盜他人物品怎麼處罰?

1、行為人盜竊他人財物的,盜竊數額較大或存在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持械盜竊、扒竊行為的,構成盜竊罪,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犯罪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二、盜竊罪如何構成?

(一)構成要件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佔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1、盜竊罪的行為物件是他人佔有的財物。

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以及財產性利益。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

竊取是指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盜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才成立盜竊罪。前一種型別可謂普通盜竊,後四種類型可謂特殊盜竊。

(二)責任形式

1、故意

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為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例如,即使行為人誤以為高爾夫球場內水池中的高爾夫球是遺忘物而取走,也應認定其有盜竊罪的故意。此外,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於他人合法佔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行為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

成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戶盜竊,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戶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戶”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戶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凶器。

2、非法佔有目的

《刑法》第264條沒有明文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罪的責任要素,刑法理論對此也存在爭議。非法佔有目的不要說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藉助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並非因為行為人缺乏非法佔有目的,而是因為行為本身不能被認定為盜竊行為。最後,《刑法》並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佔有目的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為由,否認非法佔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為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於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佔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著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例如,甲進入位於六樓(最高層)的被害人乙家,搬出彩色電視機後,從五樓與六樓之間的過道窗戶將電視機扔至樓下毀壞。倘若甲是因為乙家的窗戶小、無法從窗戶扔至樓下,特意搬至過道扔至樓下的,當然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如若甲因發現乙正在上樓,為避免乙發現自己的盜竊行為而將電視機扔至樓下的,則應認定為盜竊罪。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為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為與盜竊行為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藉助於非法佔有目的;

(5)將非法佔有目的視為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佔有說並不矛盾。因為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為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於不同的領域。

個人的財物被盜竊,損失人要及時的到公安機關報案來挽回損失,對於偷盜人根據偷盜財物的價值來確定處罰標準,對於偷盜數額較大會判處三年以下無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偷盜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判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