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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期限懷孕可以變更為取保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2W)

一、監視居住期限懷孕可以變更為取保嗎?

監視居住期限懷孕可以變更為取保嗎?

可以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但決定權在辦案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二、孕婦取保後可以收監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孕婦取保候審後能不能收監,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對於孕婦一般是會判處緩刑的,不會送到監獄服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視居住是可以變更為取保的,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對於懷孕者是有此條件的,但取保不代表著案件已經結束,如果在偵查的期間中需要當事人進行配合的,那麼也是要隨時的進行報道,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快速的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