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如果判刑3年一般幾年出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2W)

一、判刑3年一般幾年出來?

如果判刑3年一般幾年出來?

判刑3年一般就是三年出來,但符合減刑的,可以最從減少一年半刑期,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減刑的特徵

1.減刑的物件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3.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其減刑的內容是刑種的變更,即從無期徒刑向有期徒刑的變更;而對於判處管制、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減刑的內容則是刑期的縮短。

4.對於減刑的適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也就是說,當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行為時,才有可能或者必須提起減刑的程式。

5.減刑既包含實體法上的內容,即對刑罰的運用,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具有程式法上的內容,即根據特定的程式進行處置。

司法機關判刑3年的,犯罪分子應當嚴格執行司法判決,但有關減刑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有關刑期的具體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判決處理情況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