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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哪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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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哪個重?

一、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哪個重?

1、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可能前一個罪名更重,也有可能後一個罪名更重。

(1)量刑幅度上,掩飾隱瞞罪更嚴重。幫信罪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而掩飾隱瞞罪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判三年以上。因此,就量刑幅度而言,肯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更重。

(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案件實務當中,這兩個罪名的最後懲罰都要考慮罪責刑相適應,也就是,如果掩飾隱瞞罪情況沒有達到情節嚴重,那麼他們倆的量刑結果可能都差不多。

(3)相來說幫信罪更容易入罪,而掩飾隱瞞罪的“主動性”更強,犯罪結果更加嚴重,因此司法可能會為了打擊犯罪,加重處罰力度。

2、犯幫信罪、演示隱瞞罪的處罰

(1)幫信罪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掩飾隱瞞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罪區別有哪些?

幫信罪與掩飾隱瞞罪區別包括行為物件不同、行為時間不同等。

1、對上游犯罪具體內容的明知程度不同。

幫信罪對上游犯罪限定於概括的明知,即對上游犯罪具體實施什麼網路犯罪在所不問,如果明知實施何種犯罪,當以共犯論。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行為人對涉案財物屬何種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確知曉。只要不存在與上游犯罪通謀就不構成共犯;

2、行為物件不同。

幫信罪提供幫助的物件是概括的網路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人針對的是上游犯罪所獲得的贓款贓物。

3、行為時間不同。

幫信罪行為發生於上游犯罪著手之後到行為實施完畢之前。以電信網路詐騙為例,幫信行為發生於上游犯罪分子尚未獲取贓款贓物之前。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發生於上游犯罪既遂之後,即相應犯罪所得已經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4、行為性質不同。

幫信罪屬於上游犯罪的必要幫助犯,沒有幫信罪行為人的幫助,上游犯罪無法既遂。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須,即脫離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人不影響上游犯罪的既遂;

5、侵害的法益不同。

幫信罪規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目的是維護網路秩序,保障資訊網路健康發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規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目的是維護司法秩序,打擊妨害刑事偵查、起訴、審判違法行為,保障國家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6、入罪條件及刑罰不同。

幫信罪的成立條件須“情節嚴重”,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無情節嚴重的限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處罰,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兩罪適用的範圍不同。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被幫助物件為資訊網路犯罪,如電信網路詐騙,因此幫信罪僅適用於利用資訊網路所實施的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適用範圍則不侷限於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犯罪活動;8、兩罪存在的時間截點不同。

(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針對的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因此必然發生於上游犯罪既遂之後;

(2)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為犯罪提供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因此並不能區分是發生在上游犯罪過程中還是既遂之後;

(3)從實踐來看,通常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也存在於上游犯罪既遂之後。例如上游犯罪行為人為轉移犯罪所得,利用眾多銀行卡進行層層轉移支付,提供銀行卡者僅是出於概括性的明知,銀行卡用於違法行為,其並不明知用於轉移贓款,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已經超出了提供銀行卡者的犯罪故意,應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定性處罰為宜。

涉嫌犯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都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至於具體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量刑幅度上,掩飾隱瞞罪更嚴重。但是從入罪的容易程度上來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則更容易入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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