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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放風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33W)
尋釁滋事罪中放風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中放風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中的放風者是不直接參與打人的行為,但是給打人者放哨。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的立案標準有什麼?

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尋釁滋事批捕後多久判決?

尋釁滋事批准逮捕多久判決,應當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認定來進行,一般情況下需要兩個月左右。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辦案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執行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所謂尋釁滋事罪的放風者就是不直接參與打人的人,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有兩個,第一個是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第二個是在公共場所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尋釁滋事罪屬於刑事犯罪,對打人者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依法判處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