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怎麼處理?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的,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刑法》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年齡怎麼確定?
1、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民事賠償爭議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如果確認當事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是不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比如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就不能構成盜竊罪,但是,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如果涉嫌強姦罪、販賣毒品罪等暴力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