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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生產食品要判幾年?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7.55K)

一、無證生產食品要判幾年?

無證生產食品要判幾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按照本條款的規定,由於食品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經質監部門許可生產才合法,食品應該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經營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律)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件之後方可開展相應經營業務。

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經營行為怎麼認定?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第225條明確規定: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這三種行為可以被準確地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個體經濟的出現呈現經營品種的多元化也帶來各個企業的管理難度,非法經營、非法生產的現象層出不窮,需要監督管理部門的隨時監督,保證市場的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個人的安全。食品、藥品、外用品等需要合法的經營生產證明,保證人們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