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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可以減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7W)

判緩刑可以減刑嗎

在針對被判緩刑是否可以減刑這一個問題上面,首先我們要來了解一下減刑的定義和適用範圍。法律上面所說的減刑指的是適當地減輕犯人原來被判處的刑期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減刑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減刑指的是當罪犯被判處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的減刑情況,那就可以通過執行刑罰的機構報送相關材料,人民法院根據報送的材料來對罪犯進行相應的減刑。廣義上面的減刑指的是隻要是違法並且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如果滿足法律規定的減刑情況,都可以通過執行刑罰的機構報送相關材料,人民法院根據報送的材料來對罪犯進行相應的減刑。狹義減刑的範圍被包含在廣義的減刑裡面。

可以減刑的犯罪分子分為四類,並且刑法中的第78條規定分別列舉出來了:一是管制,二是拘役,三是有期徒刑,四是無期徒刑,從這裡可以看出犯罪性質和犯罪形式並不會影響減刑,因為減刑只會受到刑罰種類的限制。意思就是說,減刑的執行並不會因為犯罪分子犯的是什麼罪而受影響。

對於那些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單純地從刑法的理論出發,只要是符合刑法第78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刑條件就可以適當減刑,規定包含犯罪分子在受監視時要認真遵循相關規定,接受教育改造,而且有悔改的表現或者立功的表現。

那麼是不是說,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可以減刑呢?其實並不是這樣子的。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五條規定寫道:減刑一般不適用於那些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另外要是罪犯是已經被宣告緩刑的話,那往往也是不能被減刑的。但是如果緩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內,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這個時候可以參照刑法的第78條規定給予減刑。從這裡可以看出,那些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宣告緩刑的罪犯,只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才可以依法減刑,其他情況一般都是不適用減刑的。而這裡所提到的重大立功表現在刑法的第78條第一項當中列舉了六種情況:

第一種是成功阻止了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這種基本上就是很典型的立功行為了。

第二種是檢舉了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並且經過調查查證情況屬實的。

第三種就是犯人在監獄內服刑的時候有重大的發明創造,或者是有對一些技術作出了革新的。

第四種就是在服刑期間,日常生活或者進行勞動改造的過程中,發生一些危害事件,而罪犯可以捨己救人,對挽救他人宣告或者重大財產作出了重要幫助的。

第五種就是在參加救災的過程中,個人表現突出,也就是積極的參與救災工作,或者是需要排除重大事故的過程中,起到了一定重要作用的。

第六種就是其他對國家和社會作出了重大貢獻的,包括什麼改良種植技術。

只要滿足這六種行為的其中任何一種情形,都可以認定為犯人有重大立功表現,從而可以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式給予減刑。

所以,如果在被判處緩刑的期間有重大的立功表現的,是可以給予減刑的,並且考驗期限也會相應被縮短。但是,按照規定有期徒刑罪犯在被減刑之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來判處的刑期的1/2。而要是無期徒刑罪犯的話,實際減刑之後服刑的期限不得少於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