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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是哪些條件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5W)
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是哪些條件

一、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是哪些條件

1、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對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而且嚴重危害經濟建設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行為破壞的物件是關涉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傾覆,是指火車出軌、汽車電車翻車、船隻翻沉、航空器墜落等;毀壞,是指造成交通工具的效能喪失、報廢或者其他重大毀損,因而對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危險,是指具有傾覆、毀壞的具體危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洩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流氓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認定

1、劃清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行為人必須破壞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和部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系統、制動系統、導航系統等。只有破壞這些關鍵部件,交通工具才能被傾覆和破壞,從而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只損壞交通工具的座椅、門窗、衛生裝置或其他不影響安全駕駛的輔助裝置,則不構成本罪。

2、通過放火、爆炸等手段劃清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與放火、爆炸罪的界限。

前者的犯罪手段與放火罪和爆炸罪相同,都危及公共安全。它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侵犯的物件是停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有軌電車和船舶。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放火和爆炸罪的物件是停放未使用的交通工具或其他公共和私人財產以及大多數未指明的人的生命和健康。為確保交通安全,刑法特別將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作為特殊保護物件。無論行為人使用何種手段破壞交通工具,只要足以造成傾覆和破壞的危險,都應以破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和爆炸手段破壞未交付和使用的交通工具,則應以此類推。

3、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或盜竊罪的區別

主觀上是看行為人對危及公共安全的結果是否明知

客觀上是看其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主觀上是看行為人,目的是讓交通工具毀壞,還是未拆交通工具上的財物,或者讓交通工具出事故來傷人毀財

(關鍵的區別主要在於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注意,如果是毀壞車窗,座椅等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部位,不足以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但如果破壞剎車離合等重要的設施,足以發生客觀方面規定的犯罪構成,構成本罪。

關於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是哪些條件,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司法實務中,破壞交通工具罪也有未遂的,未致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為犯罪未遂。而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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