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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七天嚴重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8.18K)
被刑事拘留七天嚴重嗎?

一、被刑事拘留七天嚴重嗎?

被刑事拘留七天不一定嚴重,刑事拘留7天意味著涉嫌了刑事犯罪,公安為了便於偵查,就進行刑事拘留。一般刑拘是三天,不過可以延長到7天,如果情節嚴重或者結夥、流竄作案的,最長可以刑拘30天。刑拘期滿後可以提請檢察院逮捕,檢察院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如果批准逮捕的,那就繼續關在看守所裡,直至法院做出判決。然後按照判決情況進行處理。

二、刑事拘留實施主體是誰?

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採取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措施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當中,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如果被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就意味著有可能會涉嫌刑事犯罪。但是並不一定就會構成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以被刑事拘留也不需要太過於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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