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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系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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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系什麼?

尋釁滋事罪主觀方面系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尋釁滋事罪致輕微傷將會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懲罰。尋釁滋事罪要導致二人以上輕微傷才屬於情節惡劣,如果導致一人輕微傷的,不屬於情節惡劣,判處的刑罰相對要輕一些,但是具體判多久,要根據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年齡、有沒有減輕處罰的情節,認罪態度等而定。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情況有哪些?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惡劣”: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在進行判定的時候,人民法院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第239條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的。在構成要件這個方面主觀構成要件,首先必須是要有直接故意,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存在過失的話,是不能夠構成尋釁滋事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