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電纜挖斷什麼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03W)
電纜挖斷什麼刑事責任?

一、電纜挖斷什麼刑事責任?

施工損壞電纜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過失犯罪的顯著特徵。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的犯罪物件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物件,即電力裝置,包括供電裝置、發電裝置和變電裝置等。而且,本罪的犯罪物件即電力裝置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裝置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電力裝置,則不成立本罪。如某村村民甲燒荒種玉米時,不慎將本村一臺因報廢而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焚燬。此事件中,甲過失焚燬的變壓器是報廢並且長年丟棄在外的變壓器,而非正在使用中的變壓器,焚燬這一變壓器並不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構成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由於自己的過失行為破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自然人,都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壞電力裝置,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己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這是本罪與意外事件的主要區別之所在。本罪的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破壞電力裝置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過失損壞電力裝置,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過失,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