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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涉嫌犯罪可以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92W)

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涉嫌犯罪可以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涉嫌犯罪可以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涉嫌犯罪的,可以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妨害公務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涉嫌犯罪定罪證據有哪些型別?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四、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罪的審查起訴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五、妨害公務與故意傷害涉嫌犯罪量刑的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事實上,如果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對公職人員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定罪的時候還是按照妨害公務罪定罪的,妨礙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不一樣的,在國家公職人員執法的過程中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同時又對他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的,可以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