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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生產假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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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製生產假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仿製生產假藥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沒有仿製生產假藥罪,根據《刑法》規定只有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該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

1、犯生產假藥罪既遂的,法院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嚴重危害他人體健康或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致人死亡或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三、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方面。

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一切製造、加工、採集、收集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指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

(三)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藥品的製造、加工、採集、收集者,銷售者即藥品的有償提供者。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出於營利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內有意製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而對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內必須具有明知是假藥而售賣的心理狀態,對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的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既遂人民法院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生產含有超標有害物質的商品或者是嚴重危害健康的情況就達到了仿製生產假藥罪的立案標準。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了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和主體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