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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抓捕檢察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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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抓捕檢察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安抓捕檢察批捕的規定是什麼?

警察抓捕前是需要檢察院批捕的,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一般情況下,應當先批捕,後進行逮捕。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根據司法職能,在需要對相關犯罪分子進行批捕的情況下,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的犯罪事實提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進行合法的審查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而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命令並進行相關處理。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二、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公安機關抓捕之前,要得到檢察院的同意,犯罪嫌疑人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情況;犯罪嫌疑人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經公安機構的提議,人民檢察院的批准,可以依法逮捕。有新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實,人民檢察院可以批准,逮捕該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