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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無證駕駛加醉駕怎麼處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68W)

駕駛員無證駕駛加醉駕怎麼處罰

一、駕駛員無證駕駛加醉駕怎麼處罰?

無證駕駛加醉駕的處罰標準是處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哪些情形屬於無證駕駛?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3、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4、通過非法程式取得駕駛證的;

5、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6、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7、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

三、醉駕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醉駕案件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即使有駕駛證,醉酒駕駛也已經構成了刑事責任,在醉駕案件中發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的話,在1~6個月拘役的範圍內,肯定要從重處罰,但最終的量刑標準要以法院的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