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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罪和詐騙罪是否一樣?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87W)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和詐騙罪是否一樣?

生產銷售劣藥罪和詐騙罪是否一樣?

生產銷售劣藥罪和詐騙罪是不一樣的。

(一)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市場管理的正常活動及費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其人身健康及財產安全等權利;而詐騙罪則是對財產的所有權造成侵害。

(二)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一般表現為以獲取非法利潤為目的,但也可以是出於其他非法目的,如為了不正當競爭,通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冒充為他人生產的產品,毀壞他人名譽,以使自己處於有利的地位等;而後者則只能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

(三)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

詐騙罪是完全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交出財物”,而本罪則是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工商管理等市場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等工商活動中使用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帶有欺詐性質的手段進行非法的經營活動。

二、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生產或者是銷售劣藥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但是在這裡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生產銷售劣藥行為並不是屬於詐騙罪當中的一種,是有單獨的犯罪行為的,也就是直接會按照生產銷售劣藥罪來進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