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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可以向哪些單位和個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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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可以向哪些單位和個人自首

犯罪後可以向哪些單位和個人自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以下單位和個人自首: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動向上述單位和人員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都算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嫌疑人怎樣做才算自首?

按照上述司法解釋和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自首:

1、受到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前自動投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3、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

4、曾向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投案;

5、曾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案;

6、存在親友將被告人送去投案的事實;

7、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8、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9、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0、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犯罪分子自首的,能極大少判刑,至多甚至可以免除刑罰。要是涉嫌犯罪的,最好就自首,倘若心存顧慮的,也可以找個刑事辯護律師諮詢後,再去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