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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於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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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於多少年

一、犯罪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於多少年?

犯罪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於十三年。無期徒刑指的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刑罰。無期徒刑指的是是剝奪了犯罪分子地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要從判決宣判那天開始算起,判決宣判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是不能折抵刑期的,這是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時候地羈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有區別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二、減刑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減刑和緩刑的區別為:

1、概念不同。緩刑指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2、適用物件不同。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執行方式不同。緩刑由法院判決執行;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4、考驗期不同。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減刑無考驗期。

三、減刑的流程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中規定,減刑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獄長辦公會稽核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因此說,犯罪嫌疑人被判無期徒刑的減刑不能少於十三年。也就是說法院將犯罪嫌疑人的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之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到刑期之內的。此外,無期徒刑在判決前,羈押期限不計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