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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主體與客體一樣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1W)
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主體與客體一樣嗎?

一、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主體與客體一樣嗎?

是不一樣的,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二、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只要辯護人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證據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應當予以立案;

2、辯護人的行為方式包括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以及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等。

刑事案件中,絕大多數的情況下辯護人都是職業律師,律師自身也非常清楚偽造證據要面臨的法律後果,而且對於司法機關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都是要調查的,偽造的證據或者調查證據的程式不合法的話,這些證據都不可以被使用的。

此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辯護人實施了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都必須受法律追究,應當立案追訴。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辯護人毀滅證據罪的主體與客體是不一樣的,被害人出於故意的心裡,實施了偽造證據的活動認定為偽造證據罪,需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是行為犯,只要構成犯罪活動就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