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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的法律義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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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機構的法律義務有哪些?

醫療機構的法律義務有哪些

1、依法行醫義務

2、規範診療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造成患者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3、病歷管理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第2、3款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4、知情同意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保護隱私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合理檢查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7、當時水平診療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合格產品診療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醫療機構所具有的義務都體現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就比如說醫院如果隨便向其他人收受患者的病情資料,這種行為肯定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如果患者到醫院就醫之後,醫院沒有及時的對其進行診治導致貽誤病情而去世的,這也是典型的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