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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隱私權要承受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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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隱私權要承受刑事責任嗎?

侵犯隱私權要承受刑事責任嗎?

1、侵犯隱私權可能需要承受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我國侵害公民隱私權的責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停止侵害

受害人對於正在發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揚傳播受害人的隱私資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領域等,可以請求停止侵害,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等。

(2)賠禮道歉

(3)賠償損失

隱私權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以下情況,侵權人將承擔行政、刑事責任:

(1)《刑法》有如下關於侵犯隱私權的規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現下,有人喜歡“撬開”他人的網路空間、電子郵箱,獲取隱私圖片、視訊在網上傳播,其中不乏淫穢圖片,但這樣的行為很可能涉及更加嚴厲的刑事犯罪,即傳播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有關規定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

二、哪些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大部分侵犯隱私權不需要承受刑事責任,因為實際上侵犯隱私權,只是民事糾紛之中的一種,並沒有滿足任何刑事罪名的構成要件,所以即使是民事主體狀告他人侵犯隱私的,一般也只需要承擔支付精神賠償金等民事責任。若是有非法入侵住宅等行為,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