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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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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多長時間?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有期徒刑是有刑期限制的,不然也就成了無期徒刑。需要注意在對刑事案件量刑處罰的時候,判處有期徒刑是是十分常見的。那按照規定一般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多長時間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有期徒刑的刑期為多長時間?

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達到25年。

二、死緩減為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又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今後一律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裁定減刑前關押的日數一律不得折抵。但過去已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並按當時的規定計算了刑期的,可不必再作變動。

2、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過去已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而裁定書未具體註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現在不必再按當時的規定計算刑期,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辦理。但這類罪犯,如果在勞改中改造的好,可以經過裁定,再次適當減刑後提前釋放。

三、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怎麼辦

1、對於有些死緩罪犯和無期徒刑罪犯,確實應當減為有期徒刑的,只是過去由於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時處理,現在處理予以減刑時,仍應按這次規定的刑期計算辦法計算刑期。但對這類罪犯在減刑時可以考慮適當地多減一點,以利於對犯人的改造工作。今後,勞改機關、公安廳(局)和高階人民法院,更應切實按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清理在押的死緩罪犯的聯合通知”第三項規定,按期對死緩罪犯進行處理;對無期徒刑罪犯,也應按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無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慮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及時地對應減刑的無期徒刑罪犯予以處理。

2、在實行這一規定後,過去有關死緩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辦法的規定,不再適用。

當然如果是進行數罪併罰的話,則此時需要考慮總和刑期,如果總和刑期超過了35年的,則最高可以判25年有期徒刑,但要是沒有超過的話則最高只能判到20年。要是你對有期徒刑的刑期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