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玩忽職守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6.7K)

一、玩忽職守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玩忽職守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玩忽職守的管轄法院一般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玩忽職守的行為有哪些?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也不僅是玩忽職守罪,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通常都是犯罪地的法院,但是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公職人員,所以玩忽職守罪由檢察院調查,玩忽職守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情況屬實的,應該對玩忽職守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