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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排刑事開庭時間是多久?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52W)

一、法院安排刑事開庭時間是多久?

法院安排刑事開庭時間是多久?

法院什麼時候開庭法律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刑事案件法院宣佈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如果被告人是民族不通曉漢語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如果被告人不滿18週歲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庭,併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訴書或者收到起訴書尚不滿十日的,則需要延期審理。

2、宣佈案件來源。

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檢察院起訴的人涉嫌的罪名。

3、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鑑定、重新勘驗權、最後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

6、宣佈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佈法庭紀律。

刑事案件的開庭時間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決定,開庭的審理首先需要宣佈開庭,具體是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件來源,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