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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500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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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500萬判幾年?

挪用公款與貪汙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後者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目的,但前者僅僅是挪用國有財產進行個人使用。因而在數額都是500萬元的情況下,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罰自然也就要低於對貪汙罪的處罰。那究竟挪用公款500萬判幾年呢?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500萬判幾年

1、構成挪用公款罪,在量刑時還要考慮到挪用的用途、是否歸還、是否造成損失等多個因素,在不知道具體案情時,僅是數額是不能給出準確量刑建議的。

2、挪用公款500萬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各省市對此罪立案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查詢犯罪地標準為準。

二、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2、《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並且此時國有單位一般是不能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而在實際量刑處罰的時候,也是要結合到具體的犯罪數額或者情節的。至於挪用公款500萬判幾年,從上文的介紹,一般是對罪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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