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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機關現場傳喚會怎麼樣

強制措施 閱讀(1.83W)

一、被公安機關現場傳喚會怎麼樣?

被公安機關現場傳喚會怎麼樣

1、被現場傳喚的話不會怎麼樣,被傳喚的人只需要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詢即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果被現場傳喚後當事人拒絕配合公安機關的傳喚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對被傳喚的當事人採取一些強制性的措施,這些都是法律制度賦予公安機關的執法權。但是在公安機關現場傳話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向當事人展示工作證的話,當事人有權拒絕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