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參與平臺賭博一般怎麼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3.28W)

參與平臺賭博一般怎麼判刑?

一、參與平臺賭博一般怎麼判刑?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生活中以賭博為娛樂活動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只有那些以賭博為業或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二、賭博罪的犯罪情形有哪些?

1、若是行為人故意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加從而獲取錢財則是一種競合的行為,這裡設立圈套誘騙他人的行為是一種牽連行為,此行為構成為牽連犯。

因為《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對牽連犯表現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目前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賭博罪牽連犯還未有明確的規定。

2、若是賭博參與人員為了要回賭博債當場搶奪錢物的,應該是賭博罪的繼續,因為在其搶奪行為目的是搶奪賭博所獲的錢財,是賭博罪的繼續行為或者說是附帶行為,屬實質上的一行為。故為實質的一罪所以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若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或者直接行凶賭博的,對其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定賭博罪從重處罰;一種觀點是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賭博罪。

4、若賭博徒或賭博參與人員在賭博過程中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博場的,應該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為這裡所述的情況不同於第二種假設情況,第二種假設情況是參賭博者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奪回自己輸掉的錢財;而這裡的情況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經預謀搶劫賭博場,這種行為看似與賭博行為有關,但是其並不是賭博行為,而是搶劫行為,故應該定搶劫罪。

一般情況下如果以盈利為目的參與賭博或者是組織賭博行為的,那麼是會依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主要的負責人進行處罰的。情況嚴重的最高將有可能會被處以十年的有期徒刑,還會沒收全部的非法所得。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