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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賭博代理怎麼判刑?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W)

一般賭博代理怎麼判刑?

一、一般賭博代理怎麼判刑

1、網賭代理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出現以下情況的,對網賭代理判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6)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路賭博的。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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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三、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1、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

(2)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3、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4、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5、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6、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7、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8、開設賭場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罰,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和結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和處理,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開設賭場比參與賭博的犯罪行為更嚴重一些,一般只要有開設賭場從中獲得利益,那麼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結果來進行判決,輕者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會高達十年的有期徒刑,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