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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管制和拘役緩刑哪個更輕?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94W)
判處管制和拘役緩刑哪個更輕?

一、判處管制和拘役緩刑哪個更輕?

緩刑、拘役、管制三者之中緩刑的處罰是最輕的,拘役、管制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拘役、管制也可以被緩刑,但是緩刑不一定是拘役或者是管制,緩刑可以適用於有期徒刑等。若是原本應該被判處拘役、管制刑罰的犯罪主體,滿足以下條件,也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與管制的區別有哪些?

(一)從法律屬性上比較

雖然管制是開放性刑種,並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但是由於它沒有緩衝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後,必須立即交付執行,並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並沒有實際執行,通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

(二)從技術層面上比較

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者設定適用的期限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比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管制是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同時,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遵守的規定大致相同,從兩者的規定看,管制多一項“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其餘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管制、拘役、緩刑是屬於不同的判決結果,但在這三者中緩刑要比其它兩種輕一些,只要當事人符合條件就可以判處緩刑,所以,在犯了罪之後一定要積極的認錯,這樣才能保障到犯罪者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