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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44W)

一、拐賣婦女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嗎?

拐賣婦女罪吸收故意傷害罪嗎?

拐賣婦女罪不吸收故意傷害罪,拐賣婦女罪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物件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

3、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

4、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拐賣婦女犯罪行為與故意傷害犯罪行為,是完全不同的犯罪行為,不僅僅犯罪的客體要件不同,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觀方面都完全不一樣,因此兩種犯罪行為是不存在不吸收的問題。因此存在這兩種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是需要數罪併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