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訴法立案偵查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期限沒有明確規定,但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的決定和原因會通知控告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刑事案件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下列案件在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三、刑事案件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總的來說,相關部門在調查處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沒有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任何強制措施之前偵查的期限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例如已經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後的偵查期限通常是兩個月,但是有特殊情況的,查期限最長是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