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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有哪些懲罰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2W)
累犯有哪些懲罰
我國刑法第65條和第66條規定了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特別累犯論處。如果犯罪嫌疑人構成累犯是應當從重處罰,且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制度。刑法第81條第2款:“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此外,累犯也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 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