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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詐騙罪從犯所謂詐騙罪需要判刑嗎?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4.67K)
不知情的詐騙罪從犯所謂詐騙罪需要判刑嗎?

一、不知情的詐騙罪從犯所謂詐騙罪需要判刑嗎?

不知情的詐騙罪從犯一般不會被判刑。如果從犯不知情,那就不構成從犯。因為所謂主犯和從犯,屬於共同犯罪的範疇,兩者必須具備犯罪(詐騙罪)的共同故意。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則該從犯只是單純被利用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詐騙案件當中不知情的從犯是不會被判刑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根本就不知情的話,那當事人也不能稱之為從犯,有可能當事人自己也只是被利用了,甚至也是受害人。對從犯的認定,必須是當事人也有故意實施詐騙。

二、詐騙罪的數額劃分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式中,並不是說,只要是行為人實施詐騙的行為的,就一定是構成詐騙罪的,也不能說只要是行為人蔘與該犯罪的,就構成犯罪,如果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參與詐騙行為,但是在主觀上沒有認識到自己在犯罪的,此時不能認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