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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屬於有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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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屬於有案底嗎?

一、取保候審屬於有案底嗎?

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結案,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的,就不算是犯罪記錄,不會留案底。

所謂的案底,一般是認為違法犯罪前科,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到時間予以解除後,並不會留下所謂的案底,但是如果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被查處的話,倒會讓公安機關戴上有色眼鏡。取保候審期間不允許出國,但結案後如未作其他處理,公安機關應給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並不是說明該案撤銷了或者不留案底,最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做刑事和解不起訴處理,如果提起公訴最好能要求適用緩刑,這些工作最好能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結案,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的,就不算是犯罪記錄。

二、取保候審的程式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是程式是首先進行取保候審的申請,然後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作出決定是否同意,最後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取保候審。具體的程式如下:

(一)、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無論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等其他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定犯罪行為人滿足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時,才能由有關機關決定並且執行,但是被採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會被判處刑事處罰,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會在個人記錄上留下案底。